哪几种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3-01-17 09:39
来源: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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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若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3)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佶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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