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28 09:43
来源: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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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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