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青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包府办字〔2025〕57号)等要求,我区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对2025年7月31日前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汇总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审议意见。共梳理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建议继续有效3件。清理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依据
主要是《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区本级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会同区属各部门清理并公布。
区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适用原则:
(一)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
三、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三)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过程
(一)执行部门、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审查
区属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全面梳理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标准和要求提出清理意见,填表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汇总清理意见,对照《青山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严格核查清理范围,审查清理建议和理由。
(二)征求意见情况阶段
区司法局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全区相关单位点对点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阶段
区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制定程序合法,起草单位主体适格,符合起草机关的法定权限,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等不存在相抵触情形。
五、主要内容
(一)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继续有效,包括:
1.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28号)
2.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24〕27号)
3.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25〕1号)
六、清理结果应用
(一)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