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社区服务站、镇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下发一次性补证告知单。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镇)、村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青山区民政局。 2.审查责任:青山区民政局接受并受理各社区服务站(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抽查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受理通知单告知其不予受理理由。 3.决定责任:青山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支付责任: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申请人,从认定时间次月起每月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进行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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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审查责任:社区服务站、镇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在所在社区、镇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青山区民政局。 2.决定责任:镇、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3.支付责任: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严重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 (二)未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导致应保未保问题突出或者保障水平普遍降低的。 (三)工作保障不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不落实,导致大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4.违反规定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明确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1.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2.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4.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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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社区服务站、镇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标准的,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算救助金额上报街镇。 2.审查责任:各街、镇接受并受理各社区服务站(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相关情况核实后,3000元以内的由街镇直接决定,3000元以上的经青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决定。 4.支付责任: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严重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 (二)未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导致应保未保问题突出或者保障水平普遍降低的。 (三)工作保障不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不落实,导致大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4.违反规定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明确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1.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2.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4.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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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运出自治区的木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运出盟市的木材,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运出旗县市的木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进行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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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责任:对决定处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去现地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进行决定是否进行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下发文件关达当事人,告知被处罚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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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和市执法局统一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进行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进行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第三十二条 在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 (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 (四)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或者利用绿化用水清洗车辆; (五)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 (六)擅自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 (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 (三)攀、折、钉、拴树木; (四)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 (五)其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
| 办理程序 | 发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责任:对处罚的案件,按照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或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建设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挖砂取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或者利用绿化用水进行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品,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擅自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的,每次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自行清除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攀、折、钉、拴树木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的,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和市执法局统一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进行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进行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责任事项 | 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责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城镇所有驻地单位未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有明确的违法人及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地事实依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出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适用听证的,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及法定期限。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内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依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水务部门督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有明确的违法人及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地事实依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出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适用听证的,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及法定期限。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内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依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所有单位和个人,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有明确的违法人及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地事实依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出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适用听证的,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及法定期限。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内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依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水务部门督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水务部门督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责任: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水务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投入使用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投入使用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破坏、损毁防汛、水文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越权操作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正常进行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破坏、损毁防汛、水文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越权操作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正常进行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逾期仍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强制执行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执行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办理程序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清除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违反前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居民居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点)。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点)或者未做到日产日清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设置要求和各类施工围挡样式、标准的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并保持整洁完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防止污水流溢;堆放物料不得超过围挡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项目外,施工围挡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的,或者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抑制扬尘、污水流溢、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设置要求和各类施工围挡样式、标准的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并保持整洁完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防止污水流溢;堆放物料不得超过围挡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项目外,施工围挡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的,或者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抑制扬尘、污水流溢、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建筑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悬挂宣传品、广告或者架设缆线、设置其他设施、接用电源。 |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 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施行日期:自2006年5月1日) 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前款规定,堆放物品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划法律、法规处罚。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目前,该事项内容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区住建局无此项权限。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 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自行清除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楼道等保持整洁,禁止堆放物品;(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设施,放置、悬挂、搭建物品(空调机、太阳能设备以及其他依法批准设置的物品除外);(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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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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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的处罚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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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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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 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 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 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办理程序 | 1、书面申请;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要求提供材料向环卫局管理科提出申请,对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决定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会、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登记发证责任: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严禁沿途丢弃、抛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 附件3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审批 |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初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出具临时用地意见书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 备注 | ||
| 青福镇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青福镇 |
| 设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备注 | |
|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权力名称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青福镇设定依据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砍伐: (一)已经自然死亡或者树龄已达到生长衰弱期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项目用地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订移植合同后,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移植。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需准备的相关资料,绿化部门接收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绿地补偿费(恢复费)征收标准及金额计算方式。2、审查责任:接收材料后,进行实地勘察,证实申请情况的准确性。 3、决定责任:依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备案及收缴绿地补偿费(恢复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地内树木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种类、相同数量和相近规格的树木。备注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权力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权力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青福镇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通过建设部139号令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其他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权力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权力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青福镇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 2015年5月4日修正本)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程序受理-告知-审查-事后监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权力名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青福镇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进行追责备注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权力名称老年人福利补贴权力类型行政给付责任主体青福镇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社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一口式”服务系统初审并审批提交民政局。 2.审查责任:青山区民政局接受各社区服务站审核意见并备案,收集各街镇报送的纸质发放表向区财政打请款报告。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支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从认定时间次月起每月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权力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青福镇设定依据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或者抵押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或者抵押时,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地面积。 在城市绿地内,不得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或者其他占用绿地活动。 已建成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 第三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间,占用单位不得影响市民的出行。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所在地旗、县、区绿化单位按照原标准或者高于原标准进行恢复。 绿地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需准备的相关资料,绿化部门接收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绿地补偿费(恢复费)征收标准及金额计算方式。2、审查责任:接收材料后,进行实地勘察,证实申请情况的准确性。 3、决定责任:依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备案及收缴绿地补偿费(恢复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占、破坏、买卖、转让、租赁、抵押城市绿地或者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以及其他占用绿地活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所占土地价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