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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青山区幸福路办事处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办理程序 | 1、书面申请;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要求提供材料向环卫局管理科提出申请,对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决定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会、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登记发证责任: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严禁沿途丢弃、抛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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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青山区幸福路办事处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社区服务站、镇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标准的,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算救助金额上报街镇。 2.审查责任:各街、镇接受并受理各社区服务站(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相关情况核实后,3000元以内的由街镇直接决定,3000元以上的经青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决定。 4.支付责任: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严重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 (二)未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导致应保未保问题突出或者保障水平普遍降低的。 (三)工作保障不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不落实,导致大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4.违反规定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明确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1.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2.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4.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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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青山区幸福路办事处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社区服务站、镇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下发一次性补证告知单。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镇)、村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青山区民政局。 2.审查责任:青山区民政局接受并受理各社区服务站(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抽查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受理通知单告知其不予受理理由。 3.决定责任:青山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支付责任: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申请人,从认定时间次月起每月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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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青山区幸福路办事处 |
| 设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备注 | |
| 附件 | |
|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青山区幸福路办事处、幸福社区管理服务站、赛音社区管理服务站、阳光社区管理服务站、繁荣社区管理服务站。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审查责任:社区服务站、镇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在所在社区、镇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青山区民政局。 2.决定责任:镇、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3.支付责任: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严重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 (二)未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导致应保未保问题突出或者保障水平普遍降低的。 (三)工作保障不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不落实,导致大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4.违反规定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明确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1.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2.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4.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
| 备注 | |
|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幸福路办事处 |
| 设定依据 |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砍伐: (一)已经自然死亡或者树龄已达到生长衰弱期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项目用地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订移植合同后,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移植。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需准备的相关资料,绿化部门接收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绿地补偿费(恢复费)征收标准及金额计算方式。 2、审查责任:接收材料后,进行实地勘察,证实申请情况的准确性。 3、决定责任:依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备案及收缴绿地补偿费(恢复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地内树木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种类、相同数量和相近规格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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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幸福路街道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通过建设部139号令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其他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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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幸福路街道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 2015年5月4日修正本)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办理程序 | 受理-告知-审查-事后监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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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幸福路街道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进行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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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幸福路街道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社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一口式”服务系统初审并审批提交民政局。 2.审查责任:青山区民政局接受各社区服务站审核意见并备案,收集各街镇报送的纸质发放表向区财政打请款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支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从认定时间次月起每月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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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梳理表 | |
| 权力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幸福路街道 |
| 设定依据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或者抵押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或者抵押时,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地面积。 在城市绿地内,不得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或者其他占用绿地活动。 已建成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 第三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间,占用单位不得影响市民的出行。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所在地旗、县、区绿化单位按照原标准或者高于原标准进行恢复。 绿地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需准备的相关资料,绿化部门接收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绿地补偿费(恢复费)征收标准及金额计算方式。 2、审查责任:接收材料后,进行实地勘察,证实申请情况的准确性。 3、决定责任:依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备案及收缴绿地补偿费(恢复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占、破坏、买卖、转让、租赁、抵押城市绿地或者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以及其他占用绿地活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所占土地价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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