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4月29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0:2025SP05685。报告显示:2025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在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春园超市进行了姜抽样检验。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检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规格:/;抽样基数:6.698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出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春园超市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