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编号分别为N0:2025SP05337F。报告显示:2025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在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超市对红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依据B5009.271-2016(第二法)的测定,检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GB5009.271-2016(第二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红酒;规格:750ml/瓶 13.5%vol;抽样基数:2瓶;检验不合格项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GB5009.271-2016(第二法)的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经调查,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超市在进货时履行了检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出进货来源,并与原供货商解除供货协议,故作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超市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8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