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场所要求:
1.经营范围:企业的实际经营不得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且执照须挂在明显可见的地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执照的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2.明码标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内的产品必须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清楚展示并使其知晓;
3.健康证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因此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健康证等证明其符合相应服务的健康条件。
化妆品广告宣传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广告宣称应与功效宣称保持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不得虚假、夸大,应注意:
1.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详情单页中宣称的内容;
2.实体经营场所内的宣传海报、张贴广告宣传;
3.自营的微信公众号推文。
法律责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