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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编码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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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5001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
实地核查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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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7002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
实地核查 |
检查排污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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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8001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开有关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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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4002 |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实地核查 |
1.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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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3002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实地核查 |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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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200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实地核查 |
1.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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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1003 |
对排污许可制度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
1.检查排污单位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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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600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1.已经开工建设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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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10002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实地核查 |
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规范;资质认定管理是否规范;检测行为是否规范;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情况;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检验检测场所和设施是否规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管理要求是否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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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09001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1.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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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5020412001 |
对新污染物领域企业及新化学物质企业的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022〔15〕号) |
实地核查 |
1.是否落实相关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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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2025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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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类 |
检查对 |
组织落实 |
检查对 |
检查方 |
实施层 |
抽查比例或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检查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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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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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 |
排污许可制度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实地核查、 |
本级 |
1、 重点排污单 |
2025年2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检查排污单位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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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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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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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废、危废现场监督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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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 |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噪声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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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建立情况;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自行监测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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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 |
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检查排污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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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排污单位环保制度监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实地核查、 |
本级 |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开有关信息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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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检查;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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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污染物及新化学物 |
对新污染物领域企业及新化学物质企业的检查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是否落实相关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排放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对排放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放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已禁止使用,或者所有申报废弃、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是否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管理要求;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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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 |
不定向 |
排污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
包头市生态 |
现场检查 |
本级 |
排污单位的100% |
2025年2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已经开工建设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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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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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联合抽查 |
抽查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检查方式 |
实施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起止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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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
定向抽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青山区生态环境局 |
青山区商务局 |
现场检查 |
本级 |
2 |
2025年2月-12月 |
对排污许可制度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
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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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
定向抽查 |
辖区内工业企业 |
青山区生态环境局 |
青山区工信和科技局 |
现场检查 |
本级 |
3 |
2025年2月-12月 |
对排污许可制度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转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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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不定向抽查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
青山区生态环境局 |
现场检查 |
本级 |
不低于涉及核与辐射安全企业的35% |
2025年2月-12月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检查;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