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政策
发布时间:2025-11-11 11:31
来源: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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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招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1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常态化推进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教组发〔2023〕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12 号)

5.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8号)

二、政策支持

(一)申请条件

 

1.自治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合理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3.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见习单位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见习补贴

1.补贴标准:见习期内,人社部门将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2.补贴用途:见习补贴主要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三)见习人员保障

1.待遇保障。见习期间由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附加险种,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2.兜底保障。见习岗位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得到见习机会。

3.提升能力。见习单位要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四)见习时长

3至12个月

(五)见习对象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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