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是助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我区持续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强化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保障,现将就业见习补贴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见习单位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并申领见习补贴:
1.在自治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社会信誉良好,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2.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强,经营合法合规、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稳定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
3.所提供见习岗位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求,具备相应知识、技术、技能含量与业务内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与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4.能够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按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见习补贴标准与用途
(一)补贴标准
1.见习期间,人社部门按规定向见习单位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2.基础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为每人每月1666元;
3.激励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具体为2380元;
4.提前留用补贴: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二)补贴用途
见习补贴专项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见习人员指导管理相关费用。
三、见习人员保障措施
(一)待遇保障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指导管理责任。鼓励见习单位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力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附加险种,提升保障水平。
(二)机会保障
见习岗位不得设置考试竞争选拔等限制性门槛,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公平获得见习机会,实现应见习尽见习。
(三)能力提升
见习单位须建立带教制度,选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优良、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全程指导见习人员熟悉岗位业务、提升实操能力与职业素养。
四、见习期限与见习人员资格条件
(一)见习期限
一般为3至12个月,可根据岗位需求与见习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按取得毕业证书时间算起)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三)以下人员不在就业见习选拔范围内
1.成功创业,个人领取营业执照;
2.在公司或企业担任法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
3.正在享受其它就业补贴,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其它不符合条件人员。
五、政策意义
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旨在搭建青年实践成长平台,减轻见习单位用人成本,提升青年就业竞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更快更好实现就业,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