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1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分钟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732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23
文 号: 〔2019〕4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包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包司发〔2019〕62号)以及我区《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包青司发〔2019〕27号)有关规定,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委保密机要局、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区宗教事务局、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国家税务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区残联、区红十字会。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范围、执法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政策解读:

字体

手机扫一扫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