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所列单位可以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区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区级清单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青山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包头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包头市青山区教育局
(五)包头市青山区工信和科技局
(六)包头市青山区招商投资促进局
(七)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八)包头市青山区民政局
(九)包头市青山区司法局
(十)包头市青山区财政局
(十一)包头市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包头市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包头市青山区农牧局
(十四)包头市青山区商务局
(十五)包头市青山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十六)包头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七)包头市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八)包头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十九)包头市青山区审计局
(二十)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一)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包头市青山区统计局
(二十三)包头市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二十四)包头市青山区信访局
(二十五)包头市青山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二十六)包头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其他部门
(一)包头市青山区档案局
(二)包头市青山区公务员局
(三)包头市青山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四)包头市青山区宗教事务局
三、街道
(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富强路办事处
(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幸福路办事处
(三)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
(四)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万青路办事处
(五)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科学路办事处
(六)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先锋道办事处
(七)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青山路办事处
(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乌素图办事处
四、镇
(一)包头市青山区青福镇人民政府
(二)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