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山区燃气器具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燃气器具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净化燃气器具市场环境,建立燃气器具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对我区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淘汰和明令禁止销售的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燃气用户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及“三无”灶具、直排式热水器等明显不合格燃气器具及附件产品的行为。
二、整治范围
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销售场所、燃气用户。
三、组织领导
成立青山区燃气器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燃气器具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多方位长效机制,从市场源头强化监管,并针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开展燃气器具及附件产品专项整治,消除燃气器具隐患,维护辖区内燃气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胡 荣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培文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曹 举 区民政局局长
李文杰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海峰 区商务局局长
李和平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郑和平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赵建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冯东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 竹 富强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 晟 幸福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郭俊丽 自由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戴颖谦 万青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郑永旭 科学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云晓燕 先锋道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贾晓亮 青山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文刚 乌素图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宋 伟 青福镇党委书记
赵 凯 兴胜镇党委书记
李存保 区教育局副局长
王贵军 青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文杰同志兼任。
四、责任分工
区城乡建设局: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协调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开展辖区燃气器具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器具进行检查,针对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用户,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燃气器具经销商在售商品是否具备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出具的适配证明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青山区燃气器具经销商名单,同时负责查处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商店销售的假冒伪劣及其它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等不合格燃气器具(如无熄火保护装置及“三无”灶具、直排式热水器等明显不合格的居民用户燃气器具及附件),及时公布查处的不合格燃气器具名单。加强对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管,加强对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生产厂家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燃气器具及附件。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器具安全检查工作。
青山公安分局:依法查处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中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各街镇:对本辖区开展全方位摸排,协助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器具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销售场所(商店)违规销售国家淘汰和明令禁止销售的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督、建设、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并配合其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第一时间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广泛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切实提高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
区教育局、民政局、商务局、卫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开展燃气器具专项整治工作。
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对用户所使用的燃气器具进行检查;负责燃气器具辨识和使用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其使用安全合规燃气器具。组织安检员、送气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合格燃气器具质量的辨识能力。通过安全手册、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燃气器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燃气器具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下一阶段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机制,周密部署,以强有力的工作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宣传,强化指导。各成员单位、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要通过报纸、新闻、短信、微信、纸质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教育引导群众购买合格燃气器具,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要通过安检、送气环节对居民用户开展“一对一”的安全使用宣传,把燃气安全常识带到所有用户。
(三)加强沟通,扎实推进。各成员单位、各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在整治过程中齐心协力,加强沟通协调,信息互动,通力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扎实推进燃气器具专项整治工作。
(四)依法查处,务求实效。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燃气器具的检查力度,对售卖不合格伪劣燃气器具及附件的经营户,要依法查处;对使用不合格伪劣燃气器具及附件的用户,要督促其更换,拒不更换的用户,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