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个厅局《转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和《包头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青山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组织领导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宣传教育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作用,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保健”市场违法行为,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促进青山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成立“青山区整顿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农牧林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计局、区房管局、区委网信办、青山公安分局。专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开展、组织协调“百日行动”具体工作。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
(三)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义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计局、区民政局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利用宾馆、酒店等场所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继续开展“清楼行动”,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营销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文广旅游局、区房管局、青山公安分局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网信办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文广旅游局、青山公安分局、网信办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广泛宣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侵害农民消费者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区农牧林水局、青山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七)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八)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 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青山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三、整治措施及进度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 2019 年1月20日开始,为期100天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排查阶段(1月20日至2月28日)
一是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 ,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 抽查 、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二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各街镇持续开展“红盾护老”现场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 ,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三是印发张贴公告,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查办阶段(3月1日至4月25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聚众开展营销活动的,进行突击检查,加大实地监督检查的力度。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具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重点检查。三是要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四是集体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督促其自觉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各自法定职责,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百日行动 ”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专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号、电子邮箱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做好汇总上报。各部门于每月10日和24日前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19年4月6日前汇总开展整治“保健”市场百日行动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送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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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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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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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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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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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保健”类店铺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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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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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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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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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展协作执法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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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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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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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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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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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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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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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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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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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户 |
| ||
|
18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
|
19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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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移动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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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 |
立案数 |
案值 |
结案数(件) |
罚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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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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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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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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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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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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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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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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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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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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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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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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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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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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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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