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全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规章、技术规范,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一)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及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三)在规划竣工备案前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五)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七)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对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摊点,依法劝其撤离,对不听劝阻者,予以处罚。
区交管大队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规范车辆停放位置;
第九条(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进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区消防救援大队或所属公安派出所,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四)督促市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净宽净高均不小于4米),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五章 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监督在建工地的消防车通道规划、审查、管理、验收、维护工作。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告,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青山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青山区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区住建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街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