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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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7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27
文 号: 青府发〔2024〕22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重新修订的《青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从严治政,完善区政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青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工作的主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始终秉承“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优良作风,推动各领域工作提档升级、争创一流,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工作。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同时外出期间,区长可委托其他副区长主持工作。

副区长之间实行AB岗工作机制。互为AB岗的副区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区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青山区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政策性和全局性的事项,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九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和政令畅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健全和落实请假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政策向民生聚焦,集中财力向民生倾斜,政府服务向民生覆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程序,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要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合理、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区政府及各部门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四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五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对区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区本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区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区委研究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审议由区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区长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及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副区长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及分管工作中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六)听取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区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事项。

(七)研究需要区长办公会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和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报区长确定;提请区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确定。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内容质量、征求意见、沟通协调、运转程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确保议题成熟、利于会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副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区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类会议参会情况。

各类会议都要准备充分,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倡脱稿汇报。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到统一归口、分工办理、准确及时、安全保密、闭合循环。

第二十八条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等送达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在签收、登记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转请其他领导核批。公文传批原则上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排序进行,一般情况下不横传、不直送。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批办或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涉及机构编制、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要政策制定出台、重大活动安排等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报区长审批。

第三十条 对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办理。对公开发布或印制下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股提出拟办意见,政府办主任负责研究解读文件,提出呈办意见,呈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示。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合法性审查工作,凡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备足支持性文件,并经本部门、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审查,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报告类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政策依据;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和办理时限。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区政府审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并附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保密的应说明情况)、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及舆情应对方案等,同时对公文的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区长会审后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经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般公文原则上应在区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紧急公文随到随办;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办;对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紧急公文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时限回复。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OA协同办公系统应用和管理,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强文件审核把关。凡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配套类、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区政府及各部门出台文件,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确保发文务实管用。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结后,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查阅利用。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区政府对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对区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查问责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确保区政府工作高效开展,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政府议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要采用跟踪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汇报。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区长,重大事项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对口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工作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书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包外出,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包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践行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大力发扬蒙古马精神,树牢“有解思维”,增强报账意识、交卷意识、成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为基层减负,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的《青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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