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依法终止包头市青山区佰诺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人社民1502040000002号)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详细内容与决定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包头市青山区佰诺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决定.pdf
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依法终止包头市青山区佰诺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人社民1502040000002号)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详细内容与决定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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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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