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0 15:56
来源:青山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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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公布清单的必要性

建立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严控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避免“带病文件”、防止“越权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2号)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自治区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我区机构改革实际,需动态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二、公布清单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2号)。 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制定主体范围。采用正面清单形式,明确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共40个。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单位可以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明确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我区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区单位管理要求。我区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包单位执行其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纳入本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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