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实施意见》的目的和必要性
1.客观现状依法治理需要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人们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明显增强,带来城乡建设蓬勃发展,建筑垃圾问题伴随而来。首先,突出表现为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其次,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再次,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扬尘、遗撒污染现象时有发生;最后,由于对建筑垃圾没有建立回收利用机制,环境中的建设垃圾存量与日俱增,产生了环境问题。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青山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管理列入重点工作跟踪落实。为规范全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亟待制定出台一部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实现城乡建筑垃圾系统规范管理的需要
《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意见》打破了原来的管理区域的局限性,将管理区域拓展到全区范围,明确了各属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权责,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核准办法、标准流程、工作规范,并明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站)设置审批程序及规范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制定本《实施意见》的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6.《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19日包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附则5章4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于2015年8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共十二章八十八条,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7.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的界定和处置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运输管理,共两条(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职责、运输车辆标准、运输线路、时段、速度规定、信息化管理和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约定;
第三章处置(消纳)管理,共六条(第九条至第十十四条),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规划、建设程序、途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职责、消纳场地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贮存和综合利用管理,共两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办法和途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六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职责;
四、编制过程
(一)本《实施意见(初稿)》由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道管理中队拟稿,主要依托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经验,结合青山区和各街镇管理现状,引用上位法,对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作出规定。
(二)《实施意见(初稿)》由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审核、修改。
(三)《实施意见(初稿)》经本局吴杰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曹金萍副局长审阅。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送富强路街道、幸福路街道、自由路街道、万青路街道、科学路街道、先锋道街道、青山路街道、乌素图街道、青福镇、兴胜镇等10个街镇,区农牧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青山分局、青山公安分局、青山交管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
区农牧局和万青路街道提出两条意见,并予以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讨论和修改,其余单位未提任何意见,最终形成《实施意见(执法局会议讨论稿)》。
(五)10月8日,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领导班子及局机关相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进行会议讨论,并根据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
五、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建立全区建筑垃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街镇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全区、各司其职、管理规范、权责明晰的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二)明晰管理主体。明确青山区各街镇行政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
(三)明确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回填、消纳规范和要求,指导城乡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
(四)进一步明确政府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循环利用的政策导向。明晰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