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号,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编号分别为NO:2024SP15899。报告显示:202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在包头市青山区练月玲蔬菜店对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韭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规格:散装称重;抽样基数:6kg;检验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出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练月玲蔬菜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