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1份,编号分别为NO:(2024)JDSP718。报告显示:2024年7月17日,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在青山区书良晋西马家私房面面馆店对煎炸过程(炸油条)用油(大豆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植物油》的测定,检出极性组分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煎炸过程(炸油条)用油(大豆油);规格:/;抽样基数:3L;检验不合格项目:极性组分项目;检验机构: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青山区书良晋西马家私房面面馆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2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