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我局收到路易精普《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O:LYJP-SP-24-16249。报告显示:2024年9月3日,路易精普抽样人员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好丰来酿皮店对酿皮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酿皮为内蒙古蒙原浩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路易精普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酿皮;规格:/;外购;抽样基数:2kg;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对内蒙古蒙原浩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酿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给予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17元;2.罚款155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蒙原浩歌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