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N0:SP202408432、SP202408433。报告显示:2024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样人员在内蒙古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学校食堂)盘和碗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检验,抽检的盘和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盘;规格:/;抽样基数:4个;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学校食堂)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