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6月16日,我局收到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4份,编号分别为NO:(2025)JDSP460,NO:(2025)JDSP468,NO:(2025)JDSP477,NO:(2025)JDSP485。报告显示:2025年5月16日,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在青山区张海军水果店、青山区王建忠蔬菜经销部、包头市青山区彭小芹蔬菜店对香蕉、葱、红薯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测定,检出噻虫嗪、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规格:散装称重;抽样基数:4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
样品名称:葱;规格:散装称重;抽样基数:6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
样品名称:葱;规格:散装称重;抽样基数:6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
样品名称:红薯;规格:散装称重;抽样基数:3KG;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对三家商户的处罚如下:
青山区张海军水果店: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0元。
青山区王建忠蔬菜经销部: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彭小芹蔬菜店: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5元;3、罚款5000元。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青山区张海军水果店、青山区王建忠蔬菜经销部、包头市青山区彭小芹蔬菜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