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青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镇对《青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其相关成果确定的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青山区人民政府对两镇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青山区分局会同区农牧局、区统计局成立考核工作组(以下称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两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区政府的总体要求综合开展。
第五条 区政府与两镇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书中的指标事项和我区确定的相关指标,作为两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的依据。
两镇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度向区考核工作组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工作组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七条 两镇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工作组区级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组织辖区行政村自查1次。每年4月中旬前向考核工作组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
考核工作组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发布通报,纳入两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八条 两镇对年度耕地保护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问题突出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条 两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