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完善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和部门应急联动,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修订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版)》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山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青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预案。包含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街道、镇、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涉气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启动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启动以上相关方案。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在尽量减少影响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控,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预测预警,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及时预警,有效响应。强化大气污染源监控,加强配合预警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配合预警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分级管理,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各项工作,各街道、镇、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部门联动,明确分工。各成员单位应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设立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项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信息发布组及督导检查组两个专项工作组。
2.3.1 信息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倡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负责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的通知工作。
2.3.2 督导检查组
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区生态环境、发改、工信、住建、农牧、城管、公安等部门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工作有效落实。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综合考虑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级别到高级别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分区管理
根据《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全市设置了两个污染控制区分别为区域一和区域二,青山区位于区域一范围内。(区域一包含: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土右旗、稀土高新区)
3.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根据《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设置的区域一,同步启动或解除预警。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组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要求,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落实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操作性文件,按照应急减排清单编制要求,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对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生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地区及区域应急响应联动。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发生区域性污染天气时,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当特殊时段全市提出应急联动要求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应应急措施。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和作业时间,确实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鼓励公众乘坐公交车或电动汽车出行;
③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负责工业源减排的相关重污染天气应对部门应当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突出对火电、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石化、铸造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管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青山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管控措施。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启动预警区域禁行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青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④其他减排措施。相关重污染天气应对部门应适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农牧部门和青福镇、兴胜镇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喷涂、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源减排的相关重污染天气应对部门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信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砂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砂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为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为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源减排的相关重污染天气应对部门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交管部门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 信息公开
4.4.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总结评估
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 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 沟通保障
区属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培训演练
区属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开展。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 预案备案
本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 责任追究
加强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0月31日印发的《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4.青山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附件1
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白云喜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姜天成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玺林 区政府办主任
刘瑞军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慧平 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部长
贾向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吴生强 区教育局局长
韩润霞 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李雅平 区财政局局长
戴颖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苏 振 区农牧局局长
郑和平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云 鲲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郝永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杰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明翰 区政府地方志研究室主任
乔 治 富强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冯文娜 幸福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 锋 自由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乌 曦 万青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瑞卿 科学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李晨辰 先锋道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周 炜 青山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薄丽丽 乌素图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 岩 青福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赵 旭 兴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隋秀岗 青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苏 彬 青山交管大队大队长
马俊清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刘 涛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替补,由指挥部办公室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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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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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急指挥部 |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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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督促各街道、镇及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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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 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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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街道、镇、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 |
负责成立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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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发改委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 负责协调重污染期间“公转铁”运力调度调配;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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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教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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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工信科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 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季节性生产计划调整方案,并督导执行; 负责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保供工作; 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清洁能源保供工作; 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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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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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财政局 |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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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住建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做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 负责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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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农牧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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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卫健委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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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应急局 |
负责督促(或指导)各街道、镇、装备制造园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加强应急期间电力、建材、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防止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次生污染; 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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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市监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固定原煤销售网点清理、整治、煤质抽检工作及生活服务业商户散煤治理工作; 负责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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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城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指导原煤流动摊贩销售点的清理取缔工作: 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拆迁工地、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建成区范围内秸秆焚烧的行政执法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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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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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政府督查室 |
负责组织区生态环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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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青山区公安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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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青山交管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制定在预警期间运输车辆管控方案; 制定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负责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负责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载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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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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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督导重点企业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调查在线监测数据等方式开展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 会同住建、交管、农牧、工信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附件3
青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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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3616312 |
|
2 |
区委宣传部 |
3616633 |
|
3 |
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 |
3651993 |
|
4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616828 |
|
5 |
区教育局 |
3106208 |
|
6 |
区工信和科技局 |
3616953 |
|
7 |
区财政局 |
3616712 |
|
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612263 |
|
9 |
区农牧局 |
6210977 |
|
10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616261 |
|
11 |
区应急管理局 |
3616958 |
|
1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992855 |
|
13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3612005 |
|
14 |
富强路街道办事处 |
3333805 |
|
15 |
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
3160763 |
|
16 |
自由路街道办事处 |
3133730 |
|
17 |
万青路街道办事处 |
5589090 |
|
18 |
科学路街道办事处 |
3313155 |
|
序号 |
单位 |
联系方式 |
|
19 |
先锋道街道办事处 |
3123907 |
|
20 |
青山路街道办事处 |
3130208 |
|
21 |
乌素图街道办事处 |
3139277 |
|
22 |
青福镇 |
3617771 |
|
23 |
兴胜镇 |
6210610 |
|
24 |
区公安分局 |
3993593 |
|
25 |
青山交管大队 |
3339210 |
|
26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651970 |
|
27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5196001 |
|
28 |
区政府督察室 |
3616335 |
附件4
青山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
预警信息级别 |
发布(解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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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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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解除)信息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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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布(解除)部门 领导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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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指挥/副总指挥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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