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
业主委员会依法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实现居民自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居民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业主委员会只能在所辖小区内开展服务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指按照《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依法产生并备案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申请法人登记的业主委员会,须经区民政部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依法登记。法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应由“包头市+旗县区+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进行法人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编号按照社会团体统一信用代码赋码。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登记法人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元,业主委员会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业主委员会登记后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开户银行将临时验资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的;
2. 有规范的章程;
3.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按规定有最低的活动(注册)资金。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 未依法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
2. 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街道(镇)、社区不同意进行法人登记的;
3. 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 名称不规范的;
5. 业委会成员不足五人的;
6.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街道(镇)、社区同意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审核表及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批复文件;
2. 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原件和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
3. 社区、街道(镇)签字盖章的法人登记审核表;
4. 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申请书(简介、性质、目的、业务范围、住所);
5. 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6. 党建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有3名党员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成立党支部,不足三名党员及党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党建工作挂靠所属社区管理);
7. 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议事制度等);
8. 场地使用权证明(自己的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即可;租赁的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主产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9.《业主委员会登记表》一套(从区民政局领取);
10. 验资报告;
11. 提交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12.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业主花名册;
13. 开户许可;
1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15. 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程序
1. 拟登记的业主委员会首先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及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批复文件后,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提出申请;
2. 社区、街道(镇)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法人登记的审核表并签字盖章,对不符合登记成立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3. 业主委员会提供上述审核表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及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批复文件后,到区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
4.区民政局在收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需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证书;
5.业主委员会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依法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税务登记,登记完毕后向区民政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6.业主委员会因换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法人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同时终止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在资产清算完成后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并上缴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公章。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需重新选举产生,待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备案许可证及批复文件后,重新到区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7.业主委员会除变更法人以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业主委员会变更登记表》,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是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工作,并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证书进行一年一次的年检工作;对业主委员会登记场所的实地走访(走访内容包括:场所、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必要的办公、消防设施等)。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指导、审核受理,审核合格后颁发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
街道(镇)负责日常物业活动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社区管理服务站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按照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街道(镇)党政班子领导、社区委、居、站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业主的作用,在促进社区和谐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街道(镇)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
第十七条 被区民政局等级评估为3A级以上等级的业主委员会,在市、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可优先承接社区为民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 从事非法活动,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
2. 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3. 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
4. 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的;
5.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6. 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
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财物的;
9.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街道(镇)、区民政局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1. 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受到通报批评的;
2. 因管理不到位、人民来信、民生聚焦、群众来电来访较多,经查实3次以上且处理不力的;
3. 被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 由于管理原因对小区安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5. 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规范开展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