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97号)的要求,现就我区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相关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区政府决定是否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设立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设立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并同步修改或者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因工作衔接等暂时无法取消的,需说明理由,尽快制定过渡性措施,并确保在2018年底前取消。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自治区和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证明事项,实施部门认为应当取消的,应提出取消建议。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8年9月6日—9月15日)
各实施主体认真梳理实际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务必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对清理出的证明事项,对照清理标准,提出清理意见,填写《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详见附件),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法制审核阶段(2018年9月16日—9月30日)
区政府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集中审核,有不同意见及时与报送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政府。
(三)政府审定阶段(2018年10月1日—11月5日)
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各相应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证明事项清理结果。
(四)公布和上报阶段(2018年11月6日—11月25日)
各相关单位于11月13日前,将本单位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报送区政府,并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如有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自治区和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证明事项的取消建议,一并报送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部门于9月10日前将责任领导、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区政府法制办308A房间(联系人:白雪、倪致富,联系电话:3616336)。
(二)做好工作衔接。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