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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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68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9-08
文 号: 青府发〔2018〕1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防止政府在项目投资管理上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控制过度超前、巨额举债建设项目的问题,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内政发〔2017〕136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8〕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城乡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等民生社会事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对确需政府引导、鼓励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按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三)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项目进行复审,加强审计监督。

(五)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六)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的行政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七)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局、农牧林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行业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建设规划,于本年度9月底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规划目标、政策投资方向及财政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六条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城乡建设局、农牧林水局、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明确当年建设项目,并与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总额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限额内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数额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数额或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项目计划。

第十条 当年建设的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出具相应的咨询论证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应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论证,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运营成本、财政承受能力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将地方政府债务水平作为重大项目决策的重要审核内容,未通过综合评估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得予以立项。政府投资项目应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重点和一般、需要和可能,分轻重缓急建设,将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核后的当年建设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应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由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监管落实机制,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管理。未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且确需当年建设的重大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原则上由区级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根据项目建设性质,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审批部门审查,评审通过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查,审批前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咨询评估,评估通过后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点多面广、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之前应当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非涉密项目全部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开工前规定审批手续的办理。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手续,增加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会议、个人决定或领导批示代替项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按工程类别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相关规定批复。批复的项目概算作为控制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预算的依据,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不含10%),由项目单位报请区政府审定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查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市场部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促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工业项目,立项审批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和造价控制。除因不可抗因素外,不得突破已经核定的概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与相关招标的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并明确按相关规定分年度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因政策、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须报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超过批准概算10%的(含10%),经有资质的审计机关审计后,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因不能开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备。

第五章  优化政府投资

第三十条 加大投资补助和贴息支持力度。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促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合理支持,促进投资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

第三十一条 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牧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有序推广和规范PPP模式,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扩大公共服务供给。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的效益。根据发展需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重点强化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和项目质量监管,依法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并全过程跟踪开展评审工作。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且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结算。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全部投入试运行后三个月内编制财务竣工决算。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建设项目,违规审批、拨付资金,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追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违规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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