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青山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全区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和环境噪声污染整治的通告》(包府发〔2018〕35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各部门尽职履责、明确程序、协同配合为手段,紧扣“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切实有效解决我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提升城区容貌品质,优化居民生活环境。
二、整治内容
1.排放油烟、产生噪声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和降噪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和降噪措施,使油烟和噪声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和降噪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油烟排入地下管网;
4.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5.商铺产权所有者不得将商铺出租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81条明令禁止设立的餐饮服务项目;
6.新开办的餐饮服务个体及企业应于营业前进行环境影响备案,并于营业3个月内进行油烟噪声检测并取得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扰民投诉举报处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3条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餐饮油烟扰民行为;
负责对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经营者,依法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同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出店和占道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在区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责令其改正,依照情形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餐饮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二)区环保分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对餐饮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其备案并依法处罚;
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餐饮服务业环境影响备案抽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备案的餐饮服务企业,责令备案,并依法处置,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推送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通报相关信息;
负责提供油烟污染执法相关技术支持,指导油烟污染相关环保监测检测工作。投诉人对监测结果或监测机构资质提出异议的、监测机构认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由环保部门进行裁定或重新监测,并将结果通知城管部门和投诉人。对城管部门认定的油烟污染重点控制部位、群众集中和反复投诉区域内的有固定门店的相关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监测,可根据需要实施监督性监测,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城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置。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餐饮行业建设(经营)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步向建设者(经营者)告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餐饮行业登记信息予以公示,推送至环保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求餐饮经营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新开办的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备案,加装油烟净化和降噪装置,并在经营3个月内取得排放达标的油烟及噪声监测报告,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负责严格核准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为产生油烟的部分热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项目与经营范围为不产生油烟的自制饮品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严格把关,对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就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上宅下店”型餐饮店,要按照“增量为零、存量递减”的原则,待其终止当前经营后,原址上不再受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负责建立无证无照餐饮场所查处联动机制,负责牵头联合办事处、城管、环保、公安、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综合执法、形成合力,严厉查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早期管控机制,社区网格员加强对正在建设装修的餐饮经营场所的巡控,在餐饮单位动工建设时及时上门了解,并宣传告知经营业主和底店商铺产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发现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或属于上宅下店开设餐饮等问题,及时通过青山区便民服务平台推送至职能部门处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破墙开店、上宅下店餐饮门店整治。各镇综合执法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油烟噪声污染查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联勤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各街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和底店商铺产权人进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居民正确认识法律法规,合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油烟噪声污染治理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城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负责制,真正做到责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人,确保治理措施有效落实,居民诉求及时解决。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法。完善对餐饮服务单位的上门询问、宣传政策、备案管理、巡查控管、案件受理、投诉处置、执法办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时、规范做好案件移交、移送工作,确保服务到位、执法严格、程序规范、分工明确。
(三)增进协作,联勤联动。建立和完善街道办事处综合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责、积极参与的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实时互动,强化大局意识,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协同作战。
(四)强化督办,推进实效。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督查,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实绩进行验收。同时,落实投诉回访制度,努力提高群众投诉案件处置满意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