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青山区粮食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粮食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0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包头市政府要求,实行粮食工作区长负责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供应紧张时,区政府将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立即上报市政府。保障辖区内的粮食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协调配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有关部门应坚持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紧张状态。辖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消费者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价格一周内涨幅达到并超过30%以上,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上涨50%以上,后续货源不足,辖区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消费者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部分地方出现粮食脱销。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消费者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主要消费品种出现脱销。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
(一)成立包头市青山区粮食供应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
(二)包头市青山区粮食供应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发改局、经科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农牧林水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山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三)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以及驻包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和建议。
(2)按照指挥部和区政府的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4)向区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发改局、商务局负责对市场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全市以及全国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供应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局负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三)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六)农牧林水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七)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供应所需贷款资金。
第三章 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条 预测、预警
建立全区粮食供求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定期监测青山区十五个粮油零售门市、粮油批发市场以及食用油加工企业的面粉、大米、食用油销售量、价格和库存情况;定期采集和分析全国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掌握大米等紧俏品种的产地、价格和货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区政府报送预警报告。
第七条 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包头市的规定,全面落实各级成品粮应急粮油储备计划,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应急粮食储备费用补贴,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储备粮油和资金。
第八条 应急供应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建立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业务关系,确保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系统。在应急情况下,动用应急储备粮,限价批发销售,有关部门要跟踪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指定辖区内十五个粮油零售门点为应急销售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实行限价销售。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当地应急信息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销售网点,投放供应市场,确保消费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区内有资质的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制定落实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市场趋势。
(五)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引导正常粮食消费,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紧张状态下应采取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应急储备粮供应市场。
动用的原则是: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如区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区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时,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的程序是: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责成区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动用储备粮计划,报区政府或上报市、自治区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区政府根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意见,向市内粮食主产区及其他区、旗、县商调应急粮食。
第十一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紧急状态下应采取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点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区商务局确定居民定点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报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发生粮食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后,区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同时区商务局根据全区粮油市场监测,定期通报情况,发现市场波动异常,及时上报区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
第十三条 在市场粮油供应紧张时期,全区粮油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实行日报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粮油市场实地检查,准确掌握粮油供应、价格、库存等动态情况。当出现紧急或特急情况时,随时上报区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相关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粮油市场检查和应急措施落实工作的检查。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十五条 在粮食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区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估与总结,对执行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在应急结束后半年时间内,及时按原计划规模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开支,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对粮油应急供应商户、粮食加工企业因保障供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价格差价,由区财政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十九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费用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在粮食销售中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哄抢粮食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预案由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