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街镇: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转变社区行政化、机关化倾向,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实现政府统筹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充分自治的良性互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不断深化青山区创新社区治理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职责,理顺各职能部门与社区关系,减轻社区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指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但需社区依法协助的事项(社区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包括在内),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具体范围如下:
(一)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非政策性、非专业性,主体责任在市(县、区)相关部门,社区只负责协助开展的事项。
(二)社区开具证明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开具证明的事项。
第四条 社区工作准入的批准机构为青山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受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办督查室)。
第五条 青山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全区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区各部门依据清单规范社区工作明细,统一实施。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包含青山区社区依法协助职责清单、青山区社区开具证明清单,“两个清单”是全区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参照标准。
第二章 准入原则
第六条 坚持依法自治原则。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将自治内容确定为社区工作基础职能,推进民主自治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 坚持民生优先原则。区政府职能部门和业务相关单位(统称“准入单位”)要按照“职能转变、重心下移”的要求,把涉及基层治理和服务的职能优先下沉社区,为群众提供专业、便捷服务,并支持社区发展各项事业。
第八条 坚持依规准入原则。纳入社区工作准入事项范围的清单,社区要按要求承担相应工作。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社区的内容,应拒绝实施并限期报批。
第九条 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需由社区协助完成的阶段性工作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目标任务、要求,以及经费核定和拨付等事项。
第三章 准入事项权责
第十条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中,社区依法协助的工作主体责任在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社区只负责协助开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街道(镇)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转嫁给社区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
第十二条 社区只负责联系居民、协助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不得将社区作为主责单位。
第十三条 凡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但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必须完成准入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需牵头梳理工作流程,明确部门与社区职责,对社区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同时要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得要求建立长期或永久保留台账。
第十四条 准入事项要合理确定网格监管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区、街镇、社区三级基层综合网格化治理体系,将准入事项派入网格,合理确定网格监管任务和事项,实现定人、定岗、定责。
第四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两类社区准入事项范围,确需社区依法协助、依法开具证明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青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并注明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期限、实施范围、政策依据等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两个清单”。
第十六条 申请
各部门、各单位拟下沉社区事项前,需填写《青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内容包括列为准入事项的依据(文件支撑)、工作期限、人员配置、下沉社区相应权利、配套经费等。
第十七条 受理和审批
(一)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办督查室,区委办常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准入事项和退出事项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受理登记,原则上每年年底集中受理一次。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街道(镇)、社区、居民代表和相关部门等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
(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准入初审意见。
(四)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部门、各单位准入事项进行审批。
(五)对需紧急下沉到社区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事项,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批表,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签批准后准入,必要时召集有关部门会商。
(六)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转为社区常规性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提交申请,并附带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说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七)根据准入事项覆盖范围可分为全部准入、部分准入两种类型。全部准入指所申请事项在所有社区准入,部分准入指所申请事项在部分社区准入;对需社区承接管理职能的工作项目,应当明确是授权管理、委托管理、还是协助管理;承接服务职能的工作项目,应当明确是代理服务还是直接服务;承接阶段性工作,应当明确工作责任范围和准入时限。
第十八条 公布与实施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份要根据领导小组集中审批确定的准入事项,及时建立下一年度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并向各街道(镇)、社区、相关部门进行公布。
(二)纳入青山区社区依法协助职责清单的工作事项,即为当年度社区的常规性工作,列入当年社区领导班子职能职责目标考核体系中。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依据领导小组审签的《青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与各社区对接落实准入工作事项,社区不得借故推诿。
第十九条 退出
(一)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退出。
(二)对经批准进入社区的事项因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调整需退出的事项或准入事项达不到效能要求、群众普遍不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可以提出“事项退出”申报,填写《青山区社区工作准入事项退出审批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后,及时按审批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三)退出后需再次进入的,按原程序准入审批。
第五章 准入监管
第二十条 标牌设置
各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外墙要悬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中国社区”的标识,门口只挂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四块牌匾。各社区室内悬挂和上墙内容,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统一设置,其他需要公开张贴的规章制度和流程等,履行准入审批手续后由各社区自行制作翻页图册。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需在社区设立组织机构的,由职能部门委派专职人员。需在社区设立民间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和管理,但不得要求社区负责人担任该组织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考评
除市级以上部门、领导小组组织的考评外,区属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对社区某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统一纳入年初社区职能职责目标体系中。
第二十三条 事项评估
建立评估机制,采取社区评议和专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进入到社区的工作事项要自觉接受社区评议,实行一年一评议。社区评议工作由街镇党(工)委组织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管理服务站,以及社区党员、居民和社区各类社会组织代表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部门工作事项进入社区后的作用、效果、工作作风、经费落实和群众反映情况。群众满意度不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退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作督查
建立督查制度,领导小组每年年中、年底分别对准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结果。对已列入准入事项未按程序要求操作的或未列入准入事项擅自承接的,由领导小组和纪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准入工作事项,酌情追究相关责任人职责。违规承接未列入准入事项的工作,出现的任何问题,由各部门和街道(镇)、社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山区相关准入文件同步废止。
供稿:青山区人民政府
上传:刘珮瑶
审核: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