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红十字会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红十字会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红十字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健康有序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要求,结合青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重点帮助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条件受到严重影响,处于困难境遇且无其他救助渠道及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条 基金主要来源为每年在青山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博爱一日捐”活动捐款,以滚动形式补充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救助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救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范围及条件
(一)救助范围
1. 青山区常住居民;
2. 区属各红十字会会员单位、基层组织;
3. 除上述范围以外需救助的特殊情形。
(二)救助条件
按照分类救助、重在救急的原则,凡申请救助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需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
1. 一般性救助
(1)临时应急救助
因各种突发事件(不包括交通肇事或认定有关联责任的其他事件),造成短期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非户籍所在地人群或家庭。
(2)特困家庭救助
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法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人群(含在校特困大学生)。
2. 大病类救助
(1)因患白血病等恶性血液病的0—14岁儿童困难家庭;
(2)因患肝、肾、肺、心脏等疾病进行器官移植而陷入困境的家庭;
(3)因患各种恶性肿瘤非救助不能进行有效治疗的家庭。
3. 自然灾害或规模性突发事件类救助
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自身缺乏自救能力,非救助无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临时应急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二)特困家庭生活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年/次(含2000元);
(三)大病类救助标准为2000—8000元,以医疗机构治疗收费票据核准为主。其中,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给予2000元救助;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3000—5000元救助;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给予5000—8000元救助。如遇特殊情况,救助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需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自然灾害或规模性突发事件类救助标准为5000—3万元。如遇重特大事件,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经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提供材料
对特困家庭生活救助等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救助。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青山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街道(镇)、社区(农村)、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表;
(五)住院大额票据复印件;
(六)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七)家庭收入证明。
第七条 救助时限
及时受理和审批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所有救助申请需经区红十字会会务会(以下简称“会务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对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务会研究。对突发性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要随时召开会务会研究。对研究审核通过的救助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受助人。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本行政区内常住人口无工作单位的,可到所在街道(镇)红十字会申请,由街道(镇)红十字会负责材料审核或实地查证后,向区红十字会申请审批;区属各红十字会会员单位、基层组织由所在部门向区红十字会申请审批;
(二)根据救助申请内容,由区红十字会业务科严格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救助意见后,经会务会集体研究;
(三)根据会务会审批意见,区红十字会业务科负责填写《人道救助基金领取收据》,转由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