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效常态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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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66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3-05
文 号: 青府发〔2018〕5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效常态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效常态综合治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效常态综合治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山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效常态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方案》适用于我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和矿山等资源管理。

第三条 区农牧林水局、区安监局、青山环保分局、青山国土分局、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山管理站、区森林公安局分别依据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确保保护区综合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保护区范围内自然资源。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青山环保分局负责对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危害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或可能对保护区形成生态安全威胁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和打击惩处。

第六条 青山国土分局负责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保护区的土地资源。重点鉴定、查处保护区内开垦、开矿、挖砂等活动。

第七条  区农牧林水局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好国有林场(山林站)、区森林公安局的各项工作,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区安监局负责依法做好保护区工矿企业取缔退出工作,其它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保护区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山管理站作为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清理取缔后的重点监管,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护,做好散坟治理、防火禁牧、生态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

第十条  区森林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在保护区非法从事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开垦、开矿、采石、挖砂、明火作业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机制的联动性和常态化。上述各职能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区域或在重点时期(如防火戒严期、联合执法期间),步调一致,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把保护区的监管工作做好、做实,形成联防联动联治的保护区管理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效常态综合治理措施。矿山企业彻底清理取缔退出保护区后,分别在东达沟、窑子沟、银匠沟、田家沟、达代沟5个重点沟口新建5个常态长效治理管护点,采取24小时值守,通过围挡隔离措施进行监管。管护点同时作为上述各管理部门野外监管执法的共用办公用房。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方案》由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山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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