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青山区人民调解案卷管理工作,保障调解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健全“以案定补”经费保障机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司发〔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及青山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青山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案件的“以案定补”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归档管理及监督考核工作,具体包括: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
2.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含道路交通、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调解的特定领域纠纷;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委托或移交的人民调解案件;
4.跨区域、跨部门联合调处及流转调处的案件。
(二)适用对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选任和聘任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在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适用“以案定补”;
2.在职行政编制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案卷补贴发放全流程合法合规;
客观公正原则:以案卷材料为依据,统一评审标准,公平公正核定补贴金额,杜绝人为干预;
分级负责原则:明确调委会、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奖补结合原则:根据纠纷难易程度、调解成效、案卷质量实行差异化补贴,激励调解员提升工作质量;
全程留痕原则:案卷评审、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各环节均需形成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章 案卷审查机制
第一节 审查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架构
成立青山区人民调解案卷“以案定补”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人、各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案卷评审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各调委会:负责本组织调解案件的案卷整理、规范装订,确保案卷材料齐全、顺序正确;按要求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掌上调解系统”,确保电子案卷要素完整、数据准确;对上报案卷进行自审自查,核对案卷真实性、完整性,签署审查意见后按季度报送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配合司法所、司法局开展案卷核查、回访等工作。
各司法所:负责辖区街镇(社区、村)调委会上报案卷、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分配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上报案卷的全面审查,重点核查案卷完整性、录入及时性;核查调解员身份信息、银行账号等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指导辖区调委会开展案卷制作、录入等业务工作,及时纠正案卷存在的问题。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全区案卷的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重点核查疑难复杂、重大及群体性纠纷案卷;组织评委会开展案件等级评定工作,确定疑难、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补贴档次;填写《一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表》(见附件5)经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确认后报送财务;协调处理案卷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负责案卷评审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
第二节 审查时间与录入规范
第六条 案卷录入时限与要求
录入时限:当月调解结案的案件,当月完成“掌上调解系统”录入。
录入规范:电子案卷需完整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纠纷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争议焦点等)、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核心要素,完整上传佐证材料,确保清晰可辨;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已录入案卷信息,确需修改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司法所审核、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批准后办理。
第七条 审查频次与流程
审查频次:实行月度审查、季度汇总申报。每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月案卷审查;因重大任务或特殊情况需推迟审查的,需经评委会批准,最长可延迟5个工作日。
审查流程:
(一)资料接收: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接收上报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移交函及《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报表》(附件1)等电子数据,通过绿联云平台提供给各司法所,司法所登录平台审核。各司法所按月汇总街镇调委会调解案卷,填报《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报表》(附件1)。
(二)形式审查:核查案卷装订是否规范、文书是否齐全、录入是否及时;
(三)实质审查:核查案卷内容是否真实;
(四)形成意见:根据审查情况,填写《人民调解案卷审查报告书》(附件3)《人民调解案卷审查结果情况表》(附件4)、经司法所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不合格案卷需注明原因。
第三节 审查标准与否决情形
第八条 否决补贴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对矛盾纠纷主要事实记录不清楚,调解卷宗不规范、不完整的案件。
(二)抽查回访结果不合格(调解不成功(不包含第十条第四款之情形)、口头调解、调解事实不存在、不属于调解范畴、重复案件等)。
(三)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案件。
(四)发现属于虚报冒领、一案多补、老案重补、作假骗补等套取资金行为的案件。
(五)经司法所审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抽查不合格案件。
第九条 审查标准
案卷评审标准严格参照《人民调解案卷审查结果情况表》(附件4)执行。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发放流程
第一节 补贴标准
第十条 基础补贴标准
(一)简单调解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案件简单的其他各类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即时达成和解协议的,每件50元的办案补贴。
(二)一般调解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因草牧场所有权、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个体性纠纷案件,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50万元的其他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给予每件200元的办案补贴。
(三)重大疑难调解案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给予每件500元的办案补贴。
(四)特殊情形补贴规定:调解纠纷不成功,但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且有调解案卷、有价值的案件分析报告材料佐证,并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引导其通过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每件按调解成功补贴的一半进行补贴奖励。
区财政局负责为人民调解经费事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节 补贴发放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申报期限:各调委会每季度末前完成本季度案件申报,填写《青山区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疑难、重大及群体性案件需额外提交一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经调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对应综治中心、办事处、居委会、调委会公章;
(二)疑难、重大案件需附调解过程说明(包括调处时间、参与人员、关键环节等);
(三)群体性案件需附当事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发放程序
资金拨付:区司法局财务室收到审定后的补贴发放方案后,按季度进行汇总发放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手续。手续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调解员指定银行账户。
凭证归档:补贴发放相关的申报表、审核表、银行转账凭证等入财务账。
第四章 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归档要求
纸质案卷归档(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必须制作纸质案卷):
(一)案卷需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装订,封面标注调委会名称、案卷编号、纠纷类型、调解日期、保管期限;
(二)卷内文书需编写页码,填写卷内目录,做到目录与文书页码一致;
(三)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重大、特别重大及群体性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案卷由各司法所统一保管,设立专门档案柜,指定专人负责。
电子案卷归档:
(一)电子案卷统一在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一体平台留存;
(二)电子案卷不得随意修改、删除,修改需经批准并记录修改痕迹。
第十四条 归档监督
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每半年对各司法所、调委会的案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归档规范性、保管安全性,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对于超期报送、档案丢失、混乱的调委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监督考核
日常监督:司法所对辖区调委会案卷制作、录入、申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定期检查:评委会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案卷评审专项检查,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局通报。
考核挂钩:“以案定补”案卷评审工作纳入各司法所、调委会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经费保障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处理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评委会研究决定;涉及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山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卷评审制度》同时废止。此前青山区司法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有效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青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涉及人民调解经费事宜由青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报表》;
2.《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制作模板》;
3.《青山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卷审查报告书》;
4.《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卷审查结果统计情况表》;
5.《一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表》。
包头市青山区司法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
| 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报表 | |||||||||||||
| 评审周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调解组织(公章): | 调解组织负责人: | ||||||||||||
| 序号 | 案件种类 | 案件来源 | 受理单位 | 案卷名称 | 当事人1 | 联系方式 | 当事人2 | 联系方式 | 主调解员姓名 | 受理日期 | 纠纷类别 | 调解结果 | 电子卷号 |
| 1 | 口头、书面 | 当事人申请 | 白云路街道办事处第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 2025/5/8 | 邻里纠纷 | 调解成功 | 150203202505080046一体化系统编号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备注:人促股、司法所做好资料留存 | |||||||||||||
附件二
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制作模板
ХХХ人民调解委员会
(方正小标宋简体28号加粗)
调解卷宗
(方正小标宋简体48号加粗)
卷 名:(内容用仿宋小二号加粗)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
序号 |
文书名称 |
页 号 |
备 注 |
|
1 |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委托函 |
||
|
2 |
受理登记表 |
||
|
3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
|
4 |
权利义务告知书 |
||
|
5 |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
||
|
6 |
证据材料 |
||
|
7 |
调解记录 |
||
|
8 |
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登记表 |
||
|
9 |
履行凭证 |
||
|
10 |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
||
|
11 |
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
||
|
12 |
卷宗情况说明 |
||
|
13 |
质量评查登记表 |
||
|
14 |
封底 |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委托人民调解函
××调委〔202×〕×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在××处发生××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将×××与×××的×××纠纷民事部分委托你委进行调解。
随函转此案相关材料复印件。
(一)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相关材料共××份,××页。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调解委托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
你委员会受理我(或单位)与 ×××纠纷调解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作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
委托人(或单位):
受托人:
年 月 日
注:1、一般代理的权限为:参与调解。
2、特别授权的权限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调解协议签字;钱款签收或支付;领取人民调解协议书。
3、单位委托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案件秘密或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有价证券等物品;
(六)律师、法律工作者兼任人民调解员的,不得作为所调解纠纷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诉讼;
(七)人民调解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通知本方承保保险公司派人参加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
参加人 :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
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评查登记表
调委会:
|
卷宗名称 |
|
|
调解纠纷类型 |
|
|
司法所 初审意见 |
签字: |
|
阅卷人意见 |
签字: |
|
人民调解纠纷案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意见 |
|
|
党组会议 意见 |
|
|
备注 |
卷宗编号:
|
立卷人: 审核人: 立卷日期: |
附件3
青山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卷
审查报告书
根据《青山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细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卷评审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结合实际,现将审查内容报告如下:
XX年XX月由XX部门审查了XX部门、行业的调解案卷,共计审查XX卷,经审查其中合格XX卷,不合格XX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XX原因,因此认定为以上XX件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社区负责人:XXX
街镇分管领导:XXX
审查时间:XX年XX月XX日
青山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卷
审查报告书
根据《青山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细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卷评审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结合实际,现将审查内容报告如下:
XX年XX月由XX部门审查了XX部门、行业的调解案卷,共计审查XX卷,经审查其中合格XX卷,不合格XX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XX原因,因此认定为以上XX件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审查人:XXX
审查时间:XX年XX月XX日
附件4
|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卷审查结果情况统计表 | ||||||||||||||||||
| 填报单位: | 司法所盖章签字: | |||||||||||||||||
| 案卷信息 | 案卷核查情况 | |||||||||||||||||
| 序号 | 调解时间 | 主要事实 | 双方当事人名字 | 当事人电话 | 处理结果 | 行专调委会移交函(有/没有) | 当事人基本情况(内容齐全) | 调解申请书(内容齐全有签字) | 受理登记表(内容齐全有签字) | 调查记录(内容齐全有签字) | 取证材料(照片印证) | 调解记录(内容齐全) | 调解协议书(内容齐全有签字) | 调解员(案件补贴领取人) | 与系统核查结果 | 案卷审查结果 | 抽查结果 | 备注 |
| 备注: | ||||||||||||||||||
| 回访结果标准:不合格(调解不成功、口头调解、调解事实不存在、不属于调解范畴、重复案件等等) | ||||||||||||||||||
| 抽查结果系随机挑选案件进行抽查,无须全面覆盖 | ||||||||||||||||||
附件5:
| 一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表 | |||||||
| 卷名 | 卷号 | ||||||
| 调解员 | 受理日期 | 调解协议签订日期 | |||||
| 当事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 当事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 纠纷简要情况 | |||||||
| 调解 结果 |
协议: 履行方式及时限: | ||||||
| 回访 情况 |
|||||||
| 案件类别认定 | |||||||
| 审核情况 | 调解组织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 |||||
| 司法所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司 法 所(盖章) | ||||||
| 司法局 复核小组 意见 |
评审委员签字: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