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与总体目标
本制度依据《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制定,专门规范全区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运行,聚焦行业专属纠纷化解,明确多方管理责任、组织准入退出、人员管理、跨部门联动机制,全面提升行业专业调解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厘清多方管理监督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提供场所、人员、经费保障,监督本行业调解组织运行,处理投诉、督促不合格调解员解聘。
区司法局:负责行专调委会备案审查、日常指导、监督检查等;对违规组织下发整改建议,拒不整改可函告行业主管协同处置;统筹业务指导、联合督查等。
设立单位:承担调委会建设管理,保障办公条件,定期收集调解工作情况上报主管部门与司法局,对不合格调委会、工作室启动重组或撤销程序。
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发挥行业赋能作用,为行专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调解组织自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上报纠纷调解数据,自主开展日常规范运营。
(二)统一调解组织备案管理规则
备案时限:组织设立、信息变更、申请撤销均需30日内向区司法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与全区通用标准一致。
司法局审查流程: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备案并通报法院;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
信息化要求:调解组织应当于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自治区人民调解系统录入完善组织、人员信息。
(三)规范组织设立、人员配置与退出机制
人员配置标准:行专调委会不少于3名专职调解员;派驻调解工作室至少1名专职调解员;同步建立行业专家库并报司法局备案。
调委会重组/撤销情形:长期空转不办案、连续两年绩效不合格、两次整改仍不达标,由设立单位重组或撤销。
工作室撤销情形:专属调解员离职、长期无调解业务、严重违反调解纪律等。
调解员解聘情形:违法违纪、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年度考核不称职、身体无法履职、主动辞职、套取调解补贴等违规谋利行为;主管部门、司法局可督促、建议解聘。
培训管理:新调解员必须岗前培训;在岗人员每年参加年度培训,培训内容覆盖法律、行业专业知识、调解技巧、信息化操作。
(四)投诉处置机制
针对调委会投诉由行业主管、设立单位核查;针对调解员投诉由所属调委会核查;区司法局有权纠正不当处理结果,要求重新处置。
(五)搭建多方协作联动体系
内部协同:行业主管、设立单位常态化实地督导,审核案卷真实性合法性;司法局联合行业主管开展联合调研、培训、督查,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重大问题随时会商。
多元纠纷衔接:建立行专调解与行政调解、仲裁、诉讼、信访等渠道对接机制,信息互通、流程衔接,形成矛盾化解闭环。
三、落实要点
各行业主管单位、设立主体、调委会需严格执行备案、人员管理、绩效考评、联动衔接各项规定,区司法局全程监督督办,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组、撤销、人员清退等工作的单位开展协同督办,保障行业专业调解有序运转。